对性骚扰说“NO”!

2023-03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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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八妇女节作为一个纪念女性运动而设立的节日,时间定在每年三月八日。今年是第113个国际妇女节,也是我国第100个妇女节。


2023年3月6日,在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,我所鄢正雄律师受邀前往顾问单位开展题为《预防、远离性骚扰》的专题讲座。本次专题讲座围绕什么是性骚扰、性骚扰的种类、如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、用人单位应怎么处置性骚扰行为等内容开展了讲解和交流。

性骚扰的受害者通常为女性,但不局限于女性。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、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,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、胁迫、羞辱,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、不友好的工作(学习)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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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机关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、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置等措施,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。

性骚扰通常表现为言语形式、文字形式、图像形式和肢体形式。常见的性骚扰言语形式有当面评论他人的身体敏感部位、当面讲一些与性有关的下流笑话等;文字形式性骚扰通常为多次发送带有淫秽、侮辱内容的短信、微信、电子邮件;肢体形式的性骚扰通常表现为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,如拍、捏、抚摸、亲吻、搂抱、爱抚或者不恰当的触摸敏感部位,或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、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对他人做出猥亵动作,甚至暴露其性器官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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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在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中增加了“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”的案由。

因此,性骚扰受害者有权拿起法律武器制止性骚扰,维护自己合法权益。用人单位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。

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,对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增加了新内容,提出了新的要求。要求用人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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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规定,在劳动场所,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。

因此,用人单位应建立预防性骚扰机制,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,比如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、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、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、设置投诉电话、信箱等,畅通投诉渠道、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、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、支持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,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等等,也可根据用人单位自身采取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。

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,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。

学校、用人单位违反规定,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,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,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。

因此,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,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,建立起了反性骚扰的长效机制。

2021年,深圳出台的《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》填补了国内性骚扰防治方面指导政策的空白,是国内防治性骚扰领域的重要进步。在预防与教育板块,细分为宣传教育、建立预防性骚扰机制、营造防范性骚扰环境、以及定期开展培训和增强性骚扰防范意识。突出了对于性骚扰行为的治理思维从“事后救济”变为“事前预防”。

同时,指南明确了用人单位的预防性骚扰义务,明确了性骚扰咨询、投诉等救济途径。要求保护受害者隐私,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,有据可依,避免受害者“投诉无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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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重要的是,对于有效采取防治性骚扰措施的企业可以视情况适当免责。该规定不仅鼓励企业积极采取合理预防措施,更有效地鼓励企业采取合理处置措施及时保护受害者。

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保护下,每一个人都应该坚强站出来,拿起法律武器,坚决对性骚扰说“NO”。